“巾帼文明岗”服务守则
发布时间:2022-7-8  浏览量:798

 “巾帼文明岗”服务守则

第一章  

第一条  内强素质、外树形象,全面推行“巾帼文明岗”规范化服务,努力创建一流的“巾帼”队伍,一流的服务质量及一流的服务品牌。根据工会和巾帼文明示范创建领导小组的要求,特制定本守则 。

第二条 “巾帼文明示范岗”规范化服务作为我园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,各科室领导应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。
    第三条 在推行规范化服务工作中,创建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、职工培训、管理监督、考核评比,各科室、班级组织具体实施。

第二章 形象规范

第四条 内外形象
1.幼儿园卫生环境要保持良好。
2.幼儿园的标牌、宣传栏等要保持清洁、美观、无残缺、无污损。

第五条 职工形象

1.为人师表、举止大方、仪表整洁、工作时间不浓装艳抹、不披肩散发。 
第三章 行为规范

第六条 实行微笑服务。热情接待幼儿,热心为家长服务,用宽容耐心的态度解答家长问题。

第七条 行为文明,举止大方
1.热爱幼儿、尊重幼儿,无歧视、体罚幼儿,无违法乱纪行为。

2.语言文明、课内外讲普通话。

第八条 严守劳动纪律
1.上班时间不串班、不脱岗、不干私事、不带外人在幼儿园逗留。

第四章 语言规范

第九条 准确使用“您好”、“请”、“对不起”、“谢谢”、“再见”等十字文明用语。

第十条 实行文明服务,杜绝使用服务禁语。 
第五章 管理规范

第十一条 巾帼文明示范岗”创建部门负责人要每天检查职工的规范化服务落实情况,及时讲评,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必要的整改,不断提高职工的服务质量。

第十二条 巾帼文明示范岗”稽查小组每月要对创建部门的服务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,开展评比活动。

第十三条 创建部门要把开展“巾帼建功”活动列入全年工作目标,做到有计划、有总结、有检查、有考核。

第六章  

第十四条 本守则由园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领导小组制定、修改和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 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服务承诺

热爱幼儿、面向全体,关注个体差异。

一日活动中一律讲普通话、用规范字。

科学安排一日活动,开展有益身心发展的教育活动。

尊重儿童,对幼儿一视同仁,不体罚和变相体罚。

尊重家长,待人热情有礼貌,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。

 

创建主题

   巾帼创文明,爱心促和谐

创建宗旨

  教给孩子一生有用的东西,让师幼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!

创建口号

言正  身正  合作

进取  务实  创新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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